1955年雇佣法令: 休息日 vs 工作钟点
员工每星期可享有一天的休息日,如果有关的工作是轮班制,任何不少过连续30小时的休息时间即可当作是一天休息日。雇佣法令有列明工作最高钟点,因此,员工可拒绝过多的工作:
- 一天8小时
- 一星期48小时
- 根据特殊工作需要而调整的工作时间,一天不得超过10小时。
另外,员工也不能不休息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有关的休息时间最少是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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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時間11AM-9PM請問是不是有lunch break and dinner break?
只有午餐
我工作时间是从7:30AM到下午3:15pm,那么我的午餐时间应该多长时间..
你好,请问工作如果是轮班制度的,要工作时间是晚上到早上,跳班去下午,那么放工到做工时间需要相差多少?
请问工作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是9点到5点,星期六工作时间是9点到1点。。请问9点到5点属于8小时吗。。吃饭时间是不是不可以扣除。。
请问,如果我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45am-9:45pm,然后休息2天,是不是已经超时了?公司说一个星期我们可以早回一天,就是7:45pm回,但是如果整个月也没有机会回早,公司说超过10个小时就补回1天给我们,这样对吗?如果工钱没有超过rm2000块,Holiday 是怎么算?如果ph那天有做怎么给?如果ph休息是自己的offday呢?现在老板都很奸诈的,可以骗就骗。
得看回您的 Offer Letter
我请问一下,我们工作的休息时间一个小时是固定了时间的嘛?比如12点到1点或者1点半到2点半。可是因为要载孩子放学所以写信要求更改休息时间2点半到3点半。我想问这样是违法了劳工法律嘛?
请问假如每天8点早上上班,到5点是工作8小时计算。从早上八点到凌晨6点这个加班时间是怎样去计算呢?凌晨6点下班下午5点又进去上班到凌晨两点下班,我想知道这个上下班时间和加班费是如何计算。谢谢
我是做冷气技工,我老板说,早上9点做工,旁晚7点放工。超过7点开始算OT。工作时间会不会长了一点?
法令没有失效,法令不会因为你老板出 Offer Letter 而失效的。OK,我这样说好了,很多老板都是剥削员工的工作时间。可是,员工都觉得可以做,那就没有问题了。
但是,如果员工投诉,老板可以说 10 个小时是包含了 OT 时间,而你的工钱也是包含了 OT 工钱。你吹吗?这个就是现实的社会。
如果大公司,那么都会遵守法令的。小公司或老板就很多很”狗样”的。
明白了,谢谢你的解释~
你好
请问这个工作时间是硬性规定的吗?
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么雇主会有什么问题吗?
如果一名员工每个月工作二十六天
一天工作时间是十二小时,期间休息两小时
所以工作时间是每天十小时(是这样计算吗?)
在您另一篇文章 《大马劳工法 (5):超时工作》里面提到:
“工作时间超过契约所定的时间或超过雇佣法令的规定,员工就是在做超时工作(一天8小时/一星期48小时)”
8小时 x 26天 = 208小时(雇佣法令所列明的工作时间)
10小时 x 26天 = 260小时(我在上面的例子)
这已经超出 52 小时,而且雇主没有支付超时工资
如果雇主的理由为十小时是公司的工作时间
那么上述的法令还生效吗?
问题内容有点长,希望你能解答,谢谢~
还生效。
谢谢,不过你的回复过于简洁,我无法清楚了解你的意思
是不是公司的做法和理由是错误的?
你有 offer letter 吗? 老板应该需要给你一封 offer letter, 里头有列明你需要工作多少时间及薪水的。那么我们才可以看到,不让没有证据。他给你的工钱可以是已经包括 OT 了啊。
所以说假设 offer letter 有注明工作时间(十小时工作,两小时休息)的话那么上述法令就失效了?
请问老板说我女儿在undertraining一个月里从早上十点到晚上十点做满没有加工费而且没有休息日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