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 (Mahkamah Persekutuan) 在 2019年11月26日作出标杆性的判决,宣判房屋监管单位或房政部无权批准发展商展延交屋 (Extension Of Time – EOT),房屋监管单位或房政部无权让发展商延迟完成房屋发展计划,而无需缴付逾期交屋赔偿金 (Liquidated and Ascertained Damages – LAD) 。
换句话说,发展商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建屋计划,若延迟交屋,则须承担逾期交屋的赔偿金。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丹斯里东姑麦文领导的五司裁决时说,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第11(3)条规,即赋予房屋监管单位权力,取消及修改购屋者与发展商的买卖合约条款,这违反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
“通过修改合约条款,授予发展商延长交屋期,房屋监管单位已剥夺购屋者索取逾期交屋赔偿金的权利。”
她说,上述做法并没有为购屋者提供保障,反而是发展商违反国会的意愿。
在此之前,有关发展商无法如期交屋,而要求隶属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的房屋监管单位延长其交屋期,但遭监管单位拒绝。之后,发展商向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提出上诉,并于2015年11月17日获准延长12个月交屋,交屋期从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导致购屋者无法索取逾期交屋赔偿金。
发展商违约须付屋价 10% 赔偿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指出,延迟交屋12个月是剥夺购屋者索赔的权利,会让更多发展商寻求延迟交屋。该会在联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发文告说: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准证)法令规定,发展商须在签署销售合约后的24个月及36个月内移交屋匙;违约则须每年付出屋价10%的赔偿。”
“然而,房政部轻易地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就剥夺购屋者的权益,而且对困境及特殊情况却未有明确的定义;有没有给购屋者保障?有没有作出咨询?”
文告说,批准延长交屋期,发展商就不须对延迟交屋作出赔偿。商家须承担风险,不能要求政府保障他们继续赚钱,政府不能让弱势且无辜的购屋者付出代价。
文告也说,过去有很多双方和解的案例,说明聆听是重要的。要知道购屋者的困境,要付租金还要承担银行贷款,延迟交屋会给他们增加成本负担。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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